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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东辽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公告

东辽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公告

2024-10-28

东辽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公告

经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吉自然资耕函〔2024〕266号)文件批准,东辽东部上网风力发电项目建设用地依法征收(使用)东辽县渭津镇前凉村、增福村、宫家村、牟家村、福民村、福胜村集体土地和东辽县国有林总场国有土地共1.0800公顷,依法用于东辽东部上网风力发电项目建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项目基本情况

1、批准机关: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2、批准文号:吉自然资耕函〔2024〕266号

3、批准时间:2024年10月22日

4、批准用途:东辽东部上网风力发电项目建设

二、被征收及使用土地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被征收(使用)的土地为东辽县渭津镇前凉村、增福村、宫家村、牟家村、福民村、福胜村集体土地和东辽县国有林总场国有土地共1.0800公顷,全部为农用地。

三、土地补偿及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辽源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辽府发〔2024〕10号)文件要求,此次征地涉及征地区片地价的标准为55元/平方米。

土地补偿费:渭津镇增福村农用地0.09公顷×55万元/公顷×20%,渭津镇福民村农用地0.0609公顷×55万元/公顷×20%,渭津镇福胜村农用地0.1892公顷×55万元/公顷×20%,渭津镇宫家村农用地0.135公顷×55万元/公顷×20%,渭津镇牟家村农用地0.09公顷×55万元/公顷×20%,渭津镇前凉村农用地0.045公顷×55万元/公顷×20%,东辽县国有林总场农用地0.4699公顷×55万元/公顷×20%,合计11.88万元。

安置补助费:渭津镇增福村农用地0.09公顷×55万元/公顷×80%,渭津镇福民村农用地0.0609公顷×55万元/公顷×80%,渭津镇福胜村农用地0.1892公顷×55万元/公顷×80%,渭津镇宫家村农用地0.135公顷×55万元/公顷×80%,渭津镇牟家村农用地0.09公顷×55万元/公顷×80%,渭津镇前凉村农用地0.045公顷×55万元/公顷×80%,东辽县国有林总场农用地0.4699公顷×55万元/公顷×80%,合计47.52万元。

两费补偿合计59.4万元。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第三方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此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形式一次性进行补偿和安置,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拨付给村委会,安置补助费由村委会发放给被征收土地农民。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有关证明材料到渭津镇前凉村、增福村、宫家村、牟家村、福民村、福胜村村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实际的调查结果为准。

《征收土地预公告》下发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五、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但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东辽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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